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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稀土项目”?实为非法集资!

2025-01-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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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具有欺骗性、诱惑性和维权难等特性,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会许诺高额回报或隐瞒真实情况,花言巧语迷惑投资人,千方百计获取投资人的资金。

案例详情

 2011年5月,朱某栋、赵某权(均另案处理)共同设立了阜某集团,从事稀土贸易。2012年3月起,阜某集团开始以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对外募集资金,后出现严重亏损。2014年9月起,王某甲与朱某栋、赵某权等人经共谋,开始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至2018年6月,阜某集团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65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时未兑付7,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和集资参与单位本金共计218亿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案件警示

市民朋友们要警惕“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蛊惑性宣传。在难以识别的情况下,要谨慎投资,充分了解情况后再做决定,将风险化解在前,牢牢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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