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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900012775903Q\2019—00003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9-03-06
文     号: 临政发〔2019〕4号 发布日期: 2019-03-0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主 题 词: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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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精神,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确保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引导企业不裁员减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按照稳岗补贴政策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参保企业,按2018年度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1280元/人/月)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标准返还给企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户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所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享受本条返还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返还失业保险费50%的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功能,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对融资担保费率低于3%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各地要加强对政策性担保基金运营效果的考核评估,对担保贷款余额不达担保基金规模的担保机构,要相应调减担保基金额度,直至取消该担保机构运营政策性担保基金业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临汾银保监分局负责)

二、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迅速全面启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共担。推动落实奖补政策,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小额贷款等机构,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临汾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依托产业园区、商业市场和闲置厂房、房产、学校等场地资源建设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服务效果、带动就业成效等给予一定的奖补(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的孵化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4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由原来每个基地、园区50万元至1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至200万元(奖补资金按规定从市级创业资金中支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由原来的最高300万元提高到最高400万元(奖补资金按规定从省级创业资金中支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技能培训,壮大临汾技工队伍

(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发生暂时性困难,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后,可纳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打造临汾技工品牌培训补贴范围。困难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办法和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出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继续加强失业人员培训。继续实施全民技能提升打造临汾技工品牌行动计划,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的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失业登记人员,生活费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七)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标准按: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关注重点人群,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八)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实施“三年6千人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到2021年12月底,三年内组织不少于6千名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原来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支持企业留用就业见习期满人员,并按规定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以上就业见习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服务。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应出具本人居住证、失业或者无业证明;不能出具的,可办理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同等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精准实施就业扶贫。实施“一县一品”战略,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知名劳务品牌,并通过深入推进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等举措,帮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有组织的进行劳务输出,实现转移就业。同时加大“扶贫车间”建设力度,带动更多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服务

(十三)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辖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市、县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建立重点企业专人联系制度,深入企业宣讲政策,推进政策落实。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登记台账,并及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印发

校对:林欣(市人社局)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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